從下月1日起,《河源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將正式施行?!掇k法》規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標準為36元/畝/年,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基本農田保護單位。
《辦法》所規定的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保護補貼范圍為河源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對象是我市范圍內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場等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和國有農用土地使用權單位。
據悉,省、市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以從下往上逐級申請的方式,市、縣級基本農田保護配套安排補貼資金隨省級補貼資金一起發放。補貼資金每年發放一次,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延遲發放。
《辦法》指出,各級籌集的補貼資金(含省級補助),應當分配給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主要用于基本農田后續管理、農村土地整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等支出。為加大村集體統籌使用資金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可將發放至村集體的經濟補償資金統籌用于精準扶貧開發、支持農村合作組織發展、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以及農田水利建設,允許按照村務公開等相關規定自主支配使用。
《辦法》要求,縣區、鄉鎮、村要充分利用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對經濟補償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內容包括資金籌集、資金發放、資金使用、資金存余等情況。
《辦法》還強調,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享受補貼資金的組織,有責任按照基本農田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切實措施保護好基本農田。享受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若有污染、破壞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行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查處外,其當年的補貼資金要予以扣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在恢復原狀或按相關程序補劃完成之前,不再對該單位給予基本農田保護補貼。
信息來源:河源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