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市高新區二期生活配套區(鄧屋崗)項目房屋的通告
發布日期:2014-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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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高新區二期生活配套區(鄧屋崗)項目建設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該項目紅線范圍內的房屋。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項目名稱:河源市高新區二期生活配套區(鄧屋崗)項目。
二、征收范圍:源城區埔前鎮高埔村鄧屋崗地段,四至范圍為東至京九鐵路邊,南至新作塘居委會,西至高新區物流中心,北至科技大道(以項目紅線圖為準)。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四、征收協議簽訂期限:自通告之日起90天內。
五、房屋征收部門:河源市房屋征收辦公室。
六、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河源市高新區管委會。
七、征收現場辦公地點及聯系電話:源城區埔前鎮高埔村高埔農莊內(0762—3600623)。
八、被征收人對本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通告。
附件:河源市高新區二期生活配套區(鄧屋崗)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5日
附 件
河源市高新區二期生活配套區(鄧屋崗)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為做好市高新區二期生活配套區(鄧屋崗)房屋征收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河源市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河府〔2011〕9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況
(一)房屋征收范圍:源城區埔前鎮高埔村鄧屋崗地段,四至為東至京九鐵路邊,南至新作塘居委會,西至高新區物流中心,北至科技大道(具體以征地紅線圖為準)。
(二)搬遷騰空房屋期限:簽訂協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
(三)評估時點:市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四)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
1.河源市勤信房地產評估咨詢事務所;
2.河源市德頤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
3.河源市新安房地產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4.河源市致誠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
5.深圳市同致誠土地房地產估價顧問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6.深圳市世聯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
二、征收補償
(一)補償原則與范圍。
1.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2.征收范圍內建筑物性質的認定工作由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國土部門及屬地政府、高新區共同負責。
3.對認定為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的,按照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對認定為農業生產設施及其他建筑的,給予建筑成本價補償及地價補償;對認定為違法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二)征收補償方式:被征收人的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即上樓安置),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承諾主動放棄在原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農業生產設施及其他建筑只能采取貨幣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由被征收人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評估確定。
2.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提供相應數量的產權調換房屋(以下簡稱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進行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的原則與標準。
征收單家獨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積(單層砼結構)按1:1.25的建筑面積進行調換;砼結構2層以上(含2層)的第一層按1:1.15的建筑面積進行調換,第二層以上按1:1.05的建筑面積進行調換;磚木、瓦結構的第一層按1:1.15的建筑面積進行調換,第二層以上按1:0.95的建筑面積進行調換。
實行產權調換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積不另作補償,附屬設施實行貨幣補償。
征收房屋中的技術層(含夾層、閣樓)如屬于原建筑物整體結構和布局或者經報建批準,層高超過2.2米,樓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層高不少于4.6米)的,可計算產權面積,按1∶1的比例調換產權面積;層高不足2.2米的,不作產權調換,只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征收磚木瓦房屋第二層其檐高不足2.2米,墻高2.2米以上的,可當一層作產權調換或作貨幣補償;墻高不足2.2米又超過1.6米的,按50%折算面積作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墻高1.6米以下的,只作貨幣補償。
框架、混凝土結構房標準檐高為3米,紅磚、泥磚瓦標準檐高為2.8米,實行貨幣補償的,每增減10厘米補償標準也隨之增減1%。陽臺按1/2折算建筑面積,飄檐按1/4折算建筑面積進行補償。
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住宅)面積與折算后補償面積按1∶1進行調換,每戶超面積安置不得超過30平方米。商鋪面積與折算后補償面積按1∶2.5進行調換。安置房面積超過折算后補償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按成本價結算差價;超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安置房面積不足折算后補償面積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補給被征收人。
安置房選擇按先簽訂協議先選的原則。優先照顧年滿60周歲以上孤寡老人及下肢嚴重殘疾者選擇最底層住宅樓房。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將安置房的地點、面積、樓層、過渡期限以及安置方案、擇房圖表等張榜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咨詢、監督。
安置房分戶原則:本地村民根據戶口簿登記內容,子、女年滿18周歲的為一個自然戶,夫妻不得另行分戶;非本地村民不實行分戶。
安置房辦證及費用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辦證時間為安置房交付之日起18個月內辦理好房產證。
(2)安置房源。
安置房源為楊子坑、大塘安置小區,具體位置以規劃圖為準。安置房具體戶型詳見安置房規劃設計圖。
(三)臨時過渡方式及其他補償。
1.臨時過渡方式一律采取發放臨時安置補償費,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過渡期住房問題。
2.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開發建設項目范圍內所有公共硬底化道路(包括村道)的投入按市場評估價格的50%給予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給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積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遷費。
4.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個月每人每月200元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5.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過渡期限內,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自被征收房屋騰空之日起,給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戶口簿登記的常住人口為準),直至安置房交付后3個月止。
安置房為期房,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如由于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使過渡期限延長的,對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付給被征收人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增加50%。
6.征收產權登記為商鋪的按建筑物內營業面積(廚房、衛生間、倉庫除外)給予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共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7.經批準開辦的養殖場、農莊等經營性和生產性用房按市場建筑成本實行貨幣補償,造成停業停產損失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一次性補給。
8.房屋外沒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空地按國土部門規定的征地標準進行補償;房屋內的天井,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空地按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老宅基礎按建筑成本只作貨幣補償。
9.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未記載用途的,由房產登記機構依據規劃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被征收人有證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建筑面積有誤的,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對房屋的實際合法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并出具測量結果報告,房屋建筑面積以測量結果報告為準。
10.征收設有抵押權、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11.被征收人自費安裝的固定電話、有線電視、信息網、空調、太陽能設備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移動安裝費用或者市場價格給予補償;被征收人自費開戶的管道燃氣、自來水,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開戶費用給予補償。
12.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支付50%補償款,房屋搬遷騰空后5個工作日內再支付50%補償款。已作補償的建(構)筑物及附屬物歸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毀壞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同意的除外)。
(四)補助和獎勵。
1.選擇安置房頂層的,按安置房套內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給予150元獎勵;選擇安置房住宅最底層的,按安置房套內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給予80元獎勵。
2.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給予每戶獎勵5000元(附屬設施除外);只選擇單一貨幣補償的,另再獎勵3個月,每人每月200元臨時安置費。
3.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元的補助。
4.逾期不簽訂補償協議或未完成搬遷的,不予獎勵與補助。
三、有關事項
(一)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二)評估機構對被征收范圍內房屋進行評估。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三)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四)簽約期限內,由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簽訂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需帶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戶口簿、身份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原件和復印件,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收回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證件材料。
(五)簽約期限屆滿,被征收人未能達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應當自覺履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如不服該征收補償決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作出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選擇貨幣補償的,在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完畢,經征收工作人員驗收后,領取補償款,補償工作結束。
(七)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完畢,經征收工作人員驗收并算清安置房和被征收房屋差價款。待安置房交付時,房屋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雙方結清差價后,安置房交付,補償工作結束。
(八)被征收房屋的水、電、固定電話、有線電視、信息網、管道燃氣等遷移、轉戶、銷戶手續,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并負責結清已使用的水、電、燃氣等費用。
(九)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學生、小學生,需要異地就學的,可以在現居住地學校就讀;需要過渡臨時就學的,可以在臨時居住地學校就讀;需要回遷就學的,可以在回遷居住地學校就讀。學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辦理已在校學生的轉學手續,所在學校不得收取擇校費或者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拒絕學生入學和收取其他費用。
(十)被征收房屋的注銷登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內,持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房屋所有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十一)征收產權不明確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門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征收,待產權明確后再補償給產權所有人。
(十二)本方案未列明事項按《河源市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河府〔2011〕97號)及市政府相關文件執行。